诉前须知
Hong Dao Lawyer

一、关于审理期限

   (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的期限

刑事案件为20天;民商案件为三个月。

   (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的期限

1、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经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三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的,可以报请省人民法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民商案件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经报请上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3、行政案件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省人民法院批准,延长三个月。

(三)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三十日。

(四)对罚款、拘留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

   (五)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0条的规定,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参照该规定。

   (六)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七)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呈报法院备案。

 二、下列情况不计审理、执行期间: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四)民商、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五)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六)民商、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七)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八)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暂缓执行的期间;

(九)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一)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

(二)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三)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可以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四、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一)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

(二)当事人应当按时交纳诉讼费,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三)当事人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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