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应具备的条件
Hong Dao Lawyer

所谓先予执行,就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生产或生活上的迫切需要,根据其申请,在作出判决前,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98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当事人提出申请,且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之一:(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所谓严重影响,是指申请人难以甚至无法维持基本的生产、生活需要,如果对申请人没有产生这种影响,不能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

三, 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四,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不得提起上诉,但可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复议撤销先予执行裁定的,应执行回转,将已执行的财产返还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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