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良人律师个人简介
韩良人,男,1967年生,江西遂川县人,1985年-1989年就读华东政法学院法学系,法学学士。1989年分配至赣州市律师事务所(后更名为江西扬明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1999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获得律师资格。1995年9月获得国家税务师资格。1996被评为三级律师,同年被任命为业务科长。1999年元月调至明理律师事务所工作。2000年辞去公职人员身份,作为发起人与熊杨发等律师合伙创办江西同心律师事务所。2008年元月,因江西同心律师事务所与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合并,现为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职业生涯20余年。
2009年5月,被聘为章贡区人民法院司法、廉政监督员。2009年12月22日,在赣州市无党派知识分子联谊会第二次会议代表大会中当选为常务理事。
专长:公司法律事务(投资及劳资合同法律事务)、职务犯罪及经济犯罪的刑事辨护、建设工程与涉财税商务合同法律事务。
主要业绩:
一、公司法律事务
1、2001年元月,作为美国福田金融投资有限公司的谈判代表,受吉安市委、市政府的邀请,出席吉安市委、市政府举办的“2001中国井冈山旅游文化暨经贸洽谈会”,陪同福田公司的投资代表与遂川县人民政府进行谈判,为福田公司投资一千万美元的投资经营活动,争取了极大的合同权益。
2、2009年8月,受香港汉鸿金融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谈判代表之一,参与汉鸿公司与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的投资洽谈。目前,香港汉鸿公司在韶关市投资设立的广东汉鸿木业有限公司已经投资3个多亿,进入厂房建设、设备安装阶段。
3、至2008年开始,担任赣州市水西有色金属基地管理委员会的法律顾问,为章贡区人民政府对有色金属行业的招商引资工作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4、2009年6月,代理格特拉克(江西)转动系统有限公司,参与赣州分公司总经理因对职务调整不满意,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索取高额补偿,向赣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案的仲裁活动。通过认真、详细的了解案情及缜密的举证工作,促成双方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达成调解协议,获得格特拉克(江西)转动系统有限公司的高度认可。该公司德国总裁Spaulding先生特意在赣电大厦约见了代理律师,并通过与律师的交流,对赣州市的投资环境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增强在赣州市进行投资的信心。
5、2010年10月,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采石公司,因涉及股权转让事务,股权转让双方共同委托韩良人律师起草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文件、监督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协助办理股权转让生效后财产的移交手续。在律师的参与及监控下,该公司涉及财产移交、登记变更、股权转让金的交付等所有产权交易行为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就在没有任何障碍的情况下全部完成。
6、2010年代理江某湖南某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及代理台商陈某在安徽歙县投资燃气公司合股经营合同纠纷案中,通过正确理顺案件的法律关系,极大限度的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
二、刑事辩护业务
1、1999年元月,担任赣州市国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郑某的辩护律师,通过8年5审(一审、二审,三次申诉审)的艰难辩护,郑某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告无罪。
1997年3月,韩良人律师代理赣州市国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赣南卷烟厂加工承揽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判决国华公司胜诉,赣南卷烟厂需承担支付本息800万元给付义务。这一诉讼引起了当地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该案件性质发生了变化,国华公司董事长郑某于当月因涉嫌诈骗被刑拘,从此走上了漫长刑事诉讼的之路。作为郑某的辩护律师,韩良人律师基于民事案件代理工作所感知的事实,从侦查阶段开始,就向相关司法机关提出了郑某无罪的律师意见及辩护意见。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郑某一审被判诈骗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审被改判合同诈骗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两审终审后,韩良人律师继续担任郑某进行申诉,2001年4月13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高级法院指定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14日以(2001)赣中法申查字第6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通知郑某,驳回申诉。韩良人律师对这一《驳回申诉通知书》以其违反程序为由,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24日以(2002)赣刑监字第19号《再审决定书》指定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韩良人律师在这次再审的辩护过程中,再次提出无罪的辩护意见。2003年8月22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3)赣中刑再审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申诉,维持有罪判决。收到裁定书后,韩良人律师根据郑某的授权,再次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04年3月5日以(2004)赣立刑监字第2号再审决定书决定对该案进行提审。2006年9月19日,8年漫长的刑事诉讼终于有了结果,律师的辩护意见终于得到采纳,案件终于得到昭雪,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赣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原判,宣告郑某无罪。
2、2004年4月,担任刘某的辩护律师,为其涉嫌职务侵占、偷税、隐匿会计票证罪进行辩护。韩良人律师在该案的辩护过程中,提出刘某涉嫌偷税犯罪必须以税务机关的行政程序为前提,并通过该地税务机关的行政听证(也是该地税务机关的听证程序),使得当地侦查及审查起诉机关在审查起诉之前,就撤销了对刘某涉嫌偷税及隐匿会计凭证罪的指控。在遂川县人民法院的一审诉讼过程,韩良人律师经过对会计凭证的认真核对及计算,两次推翻了侦查机关委托的会计司法鉴定结论,使公诉机关撤回对刘某所提出涉嫌职务侵占的指控。
3、2008年4月,担任原章贡区农办张某涉嫌受贿一案的二审辩护律师,通过仔细审查控诉证据,发现侦查机关制作的一份询问笔录是在立案前天,而在这份笔录中,被告人已经全部供述了自己的涉案经过,据此,辩护律师提出了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一审未予认定,应当对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进行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获得二审法院采纳,对被告人的量刑部分进行了改判,在法定刑以下进行处罚。
4、2010年10月,担任南康市张某故意伤害案的辩护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发现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存在非法取证的嫌疑,遂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控告。经检察机关介入调查,认为侦查机关存在非法取证的嫌疑,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张某变更强制措施,进行取保候审。
5、在担任宁都县“东韶线”、章贡区“游道明”黑社会性质组织赖某、钟某的辩护人,提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获得采纳,减轻了对被告人的量刑。
三、房地产及建设工程事务
1、在代理江西港源服装有限公司办公大楼工程结算及原赣州木材厂二次加工车间工程结算纠纷中,成功运用对工程结算知识的掌握及综合运算能力,计算出施工单位对工程结算的错误,使施工单位在诉讼过程,自愿与委托人进行协商,达成和解,避免诉累。
2、2009年,在代理赣州赣州中联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数位购房户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理顺委托开发及受委托开发之间的法律关系,阐明万安县电影公司作为委托开发的商品房出卖方与购房户之间的合同纠纷不应当由受委托开发一方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办理房屋及土地产权手续仅仅是附随义务,且应由土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代理意见,获得法院采纳,免除了赣州中联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该案中的民事责任。
3、2009年10月,代理谢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房屋出卖人在房屋交付近十年都未能办理产权手续,委托人希望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追究房屋出卖人的违约责任。尽管合同解除权具有一定的时效性,但通过律师的代理工作,为委托人解除了与出卖人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使房屋出卖人承担了将近二十万元的违约责任。
四、合伙人管理事务
二00一年十月,在赣州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举办的赣南首届律师辨论赛中,作为本所(当时为同心所)参赛队的领队及教练,通过精心的训练及指导,率领当时全市年轻的律师事务所(成立刚一年)参赛队,以优异的成绩获得了团体三等奖及优良辩手个人奖的荣誉。
尽一份努力,寻求社会的公平与公正;尽一份责任, 实现法律的正义价值。无论过程多么艰辛、无论事务多么复杂,都应保持理性的分析、饱满的热情、诚信的态度和敬业的精神。二十多年来,我们感受到了社会法制文明的不断进步与完善,我深深体会到:在现代法治社会,要正确理解社会关系与权力所能给予我们的期望,能保护我们自己权益的,还是需要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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